2019/9/20

保單復效期限前三個月 壽險公司應通知保戶


評析:保單的權益要多了解,不過只要是正常繳費,保單不會有停效的問題產生

保單復效期限前三個月 壽險公司應通知保戶

17:12  2019/09/20 工商時報 彭禎伶

保單停效二年內,保戶都可以申請復效,金管會已同意壽險公會的方案,從2020年1月1日開始,保單申請復效期限前至少三個月,壽險公司會再通知保戶,提醒其有申請復效的權利,但壽險公會亦界定此為「強化服務」,並不是保險法的義務,因此以保戶最後留存的聯繫方式來通知,並不強求一定要通知到人。

即未來保戶除了會接到保費催繳通知,保單在停效將滿2年之前,也會接到保單即將終止效力的通知,若還想留住這張保單,就必須趕快在期限前申請復效。

保戶忘了繳保費、或資金調度不過來,在壽險公司催告最後期限前,仍無法繳交,造成保單停效,壽險公司即無理賠責任,但保戶若在停效後6個月內申請復效,清償相關保費及利息後,壽險公司要無條件將保單復效,但若超過6個月再申請復效,壽險公司有權要求保戶提供可保證明,例如健檢報告等,避免保戶是在保單停效期間確診疾病等,才要求復效保單,因此只要超過6個月,壽險公司有權拒絕保單復效。

若保單停效逾2年,保戶即無法再申請復效,這些保單可能是過去的高利率保單,也可能是保戶當時年輕時可用便宜保費或更好體況投保的健康險,一旦失效了,就再也買不到了。

在外界要求下,壽險公會修改人壽保險示範條款,即從保單停效,到申請復效最後期限之前,最好不要少於三個月前,如最後期限是12月30日,壽險公司至少會在9月底前發出通知,壽險公會開宗明這是基於保戶服務,各公司可用書面、電子郵件、簡訊或其他約定的方式,通知保戶,確切提醒保戶若未在最後期限前申請復效,則隔日零時開始,保單就失效、終止。

但因為不是義務,因此各公司僅需依保戶最後留存的聯繫方式發出通知即可,不像應付未付保險金一樣,要求一定要盡各種方式找到保戶。

保險局亦裁示這項新服務從2020年1月1日開始,但若各公司提早準備好,亦可提早提供此項服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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